熊某诉吴某租赁合同案 租赁物的所有权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云南建广律师事务所

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金河镇法律服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1)红中民一终字第376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孙利波

张勇联

任文华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租赁合同中的租赁物的所有权仍然归属于出租人,并不因为租赁合同的成立而改变其所有权的性质。本案中出现一个争议情况,如何确定装载机毁损后其残值的归属问题?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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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1)金民二初字第08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1)红中民一终字第376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熊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系原告熊某之妻。
委托代理人;李强云南建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吴某。
委托代理人:陈文学,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金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卢俊辉;审判员:余炳荣、赵振钦。
二审法院: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孙利波;代理审判员:张勇联、任文华。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4月2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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