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诉白某合同案 调解协议;除斥期间;撤销权
案由:
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云南翁轰法律服务所

恒鑫律师事务所

恒鑫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2011)红中民一终字第434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白锦伟

杨敏

任文华

代理律师:

李戚扬

刘江

法官解说
本案主要涉及案件的案由即人民调解协议的定性及原告(被上诉人)的主张是否成立即撤销权之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一、案由的定性问题。一审法院将本案列为撤销人民调解协议纠纷,原告诉求的协议内容也是调解协议书,是律师事务所里在律师的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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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绿春县人民法院(2011)绿民二初字第8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2011)红中民一终字第434号判决书。
2.案由: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高某(曾用名高X生、高X才)。
委托代理人:杨德安,云南翁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诉人):白某(又名白X成)。
二审委托代理人:李戚扬,恒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委托代理人:刘江,恒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龙某。
委托代理人:卢某。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云南省绿春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龙楚欧;审判员:王宇;代理审判员:王杰。
二审法院: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白锦伟;代理审判员:杨敏、任文华。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6月1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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