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某等诉胡某用益物权案 土地使用权;受案范围;用益物权
案由:
用益物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弥勒县朋普镇法律服务所

云南白龙律师事务所

云南盟志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1)红中民三终字第515号
审理法官:

王永新

李涌

李忠云

代理律师:

苏建良

杨煜峰

法官解说
本案中,侯某等25名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胡某退还争议土地归其管理使用,并认为自己对争议土地有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属于用益物权,合法取得的用益物权受法律保护,但土地使用权的确认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
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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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弥勒县人民法院(2011)弥民一初字第503号
二审裁定书: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1)红中民三终字第515号。
2.案由
用益物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侯某。
原告(被上诉人):孔某。
原告(被上诉人):孔某2。
原告(被上诉人):周某。
原告(被上诉人):周某2。
原告(被上诉人):孔某3。
原告(被上诉人):杜某。
原告(被上诉人):李某。
原告(被上诉人):周某3。
原告(被上诉人):孔某4。
原告(被上诉人):孔某5。
原告(被上诉人):孔某6。
原告(被上诉人):周某4。
原告(被上诉人):李某2。
原告(被上诉人):王某。
原告(被上诉人):陈某。
原告(被上诉人):赵某。
原告(被上诉人):孔某7。
原告(被上诉人):吴某。
原告(被上诉人):孔某8。
原告(被上诉人):周某5。
原告吴继荣(被上诉人)。
原告(被上诉人):王某2。
原告(被上诉人):孔某9。
原告(被上诉人):李某3。
原告方的诉讼代表人:王某2、孔某9。
被上诉人的诉讼代表人:周某2、孔某5、李某2、王某、吴继荣。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刘某。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舒永伟,弥勒县朋普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审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二审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上诉人):胡某。
一审委托代理人:苏建良,云南白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二审委托代理人:杨煜峰,云南盟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审判机关:云南省弥勒县人民法院。
审判员:杨丽娟。
二审审判机关: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永新;审判员:李涌、李忠云。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6月2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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