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等人敲诈勒索案 敲诈勒索罪;抢劫罪u;财产犯罪
案由:
敲诈勒索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2011)绍刑初字第466号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本案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杨某、丁某、欧某、何某的行为是构成敲诈勒索罪还是抢劫罪存在争议。
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杨某、丁某、欧某、何某的暴力行为迫使徐某某答应赔偿20,000元并出具欠条,并且当场从徐某某处索得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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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2011)绍刑初字第466号。
2、案由:敲诈勒索。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梁。
被告人杨某,男,1985年9月4日出生于贵州省六盘水市,汉族,文盲,居民,家住浙江省绍兴县。2011年3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逮捕。
辩护人李锋浙江吴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丁某,男,1978年11月12日出生于甘肃省白银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白银市白银区。2011年3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逮捕。
辩护人郑超安徽金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欧某,男,1988年11月13日出生于贵州省盘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盘县。2011年3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逮捕。
被告人何某,男,1984年10月12日出生于云南省富源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富源县。2011年3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被逮捕。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伟良;代理审判员:周金娅;人民陪审员:沈保罗
6、审结时间:2011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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