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诉王某1财产损害赔偿案 民事 财产损害赔偿 承包合同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2011)绥民再初字第00010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赵铁林

卢献军

陶志辉

法官解说
由于申诉人王某的再审理由之一,认为自己有1985年7月27日绥中县人民政府为其颁发的绥政林照第1761号林木执照。照内已标有承包山段的四至。而被申诉人王某1反驳理由之一主要是2001年6月1日经过明水乡农业承包合同同鉴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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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2011)绥民再初字第00010号判决书
2、案由:财产损害赔偿
3、诉讼双方:
抗诉机关: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原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某,男,1956年6月9日生,满族,辽宁省绥中县人,农民,现住吉林省白城子市水果批发市场。
被申诉人(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某1,男,1968年8月14日生,满族,辽宁省绥中县人,农民,现住绥中县明。
委托代理人(王某1之妻)朱某,女,1970年10月9日出生,满族,辽宁省绥中县人,现住绥中县。
4、审级:再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铁林;人民陪审员:卢献军、陶志辉
审结时间:2011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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