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交通肇事案 交通肇事罪 逃逸 故意
案由:
交通肇事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2011)翔刑初字第238号
审理法官:

周佑铭

张薇

洪笑

代理律师:

颜云青

王劲超

法官解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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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2011)翔刑初字第238号。
2、案由:交通肇事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苏素专、张晓红。
被告人:郭某,男,1988年10月20日出生于厦门市翔安区,汉族,中专文化,驾驶员,住厦门市翔安区。2011年7月1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被逮捕。
辩护人颜云青、王劲超,福建远大联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佑铭;代理审判员:张薇;人民陪审员:洪笑。
6、审结时间:
审结时间:2011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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