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2011)肇封法行初字第2号
二审: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肇中法行终字第55号
3.诉讼当事人
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德庆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德庆县府)。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德庆县高良镇五星村委会三坑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三坑经济合作社)。
原审被告德庆县林业局。
原审第三人德庆县高良镇五星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五星村委会)。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行政庭;合议庭成员:吴汉雄莫汝年陈锐川
二审: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合议庭成员:彭卓腾潘启智张国良
6.审结时间:
一审:2011年3月23日
二审:2011年8月5日
(二)一审情况
一审法院查明案件事实: 德庆县高良镇五星村委会辖区内的七坑、八坑、九坑山林林地面积3336.3亩。2008年三坑经济合作社与五星村委会因七坑、八坑、九坑的林地所有权发生争议。德庆县高良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高调字(2009)1号作出调解意见书。2009年4月13日,德庆县高良镇人民政府作出《关于五星村在七、八、九坑及白花坪山场权属调解的意见书》,该意见书明确七、八、九坑及白花坪山场权属为五星村委会所有。2009年5月15日,三坑经济合作社申请行政复议。2009年5月20日,德庆县高良镇人民政府以高府[2009]26号作出自行撤销《关于五星村七坑、八坑、九坑及白花坪山场权属调解意见书》的通知。2009年12月23日,德庆县高良镇林业部门对七、八、九坑的山林进行了林地林权勘查登记。2010年5月17日,五星村委会以三份《广东省林地林权登记申请表》,以初始申请该辖区内的七坑、八坑、九坑的林地林权证。2010年7月21日,德庆县林业局向三坑经济合作社发出《关于提供林权登记异议材料的通知》。2010年7月26日,三坑经济合作社向德庆县林业局邮寄《林权登记抗议、异议书》和《林权登记申请书》。2010年8月26日,五星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梁某签领了由德庆县府核发的德府林证字(2010)第10161号、德府林证字(2010)第10162号林权证。该林权证的林地所有权、林地使用权,森林或林木所有权、森林或林木使用权的权利人是五星经济联合社(即五星村委会)。三坑经济合作社对德庆县府核发给五星村委会林权证的行政行为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
另查明:德府林证字(2010)第10161号《林权证》共有陆页《森林、林木、林地状况登记表》,林地所有权权利人均登记为五星经济联合社,第1页,小地名:七、八、九坑,面积为2736.3亩;第2页,小地名:刀铍岭咀至河木坪,面积为325.3亩;第3页,小地名:七、八、九坑,面积为505.8亩;第4页,小地名:七、八、九坑,面积为94.2亩;第5页,小地名:槟榔茄,面积为1074.1亩;第6页,小地名为观音河、白花坪、大东,面积为1524.2亩。
德府林证字(2010)第10162号《林权证》共有陆页《森林、林木、林地状况登记表》,林地所有权、林地使用权,森林或林木所有权、森林或林木使用权的权利人均登记为五星经济联合社,第1页,小地名:七、八、九坑,面积为2736.3亩;第2页,小地名:刀铍岭咀至河木坪,面积为325.3亩;第3页,小地名:七、八、九坑,面积为505.8亩;第4页,小地名:七、八、九坑,面积为94.2亩;第5页,小地名:槟榔茄,面积为1074.1亩;第6页,小地名为观音河、白花坪、大东,面积为1524.2亩。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封开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林木和林地权属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使用权。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林权登记职责。三坑经济合作社请求撤销由德庆县府给五星村委会核发的《林权证》,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德庆县府核发的《林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有效。德庆县林业局在收到五星村委会提交的《林权登记申请书》后,应当审查申请登记是否具备登记申请的全部条件:(一)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位置、四至界限、林种、面积或者株数等数据准确;(二)林权证明材料合法有效;(三)无权属争议;(四)附图中标明的界桩、明显地物标志与实地相符合。德庆县林业局在受理五星村委会的登记申请时,没有进行登记申请的实质审查,只在五星村委会提供的山根款收据、发放表等证据材料上作林权归属定性的判断。五星村委会在申请登记提供的收据、发放表等只能证明其曾经行使过使用权、收益权,不能证明五星村委会取得该林地所有权。五星村委会登记申请的林地林权证的山林,三坑经济合作社与五星村委会在2008年间已存在争议,而且,三坑经济合作社也向林业管理部门提交《林权申请书》。在公告五星村委会登记申请的期间内,利害关系人三坑经济合作社对登记申请提出异议,德庆县林业局对三坑经济合作社所提的异议是否合法有效,并没有进行调查核实。根据《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无权属争议"和《广东省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方案》的基本原则第一条中"凡林地、林木权属仍有争议未经协商取得一致或未按法定程序确定权属的,不予登记发证"的规定,德庆县府核发有争议的山林的林地林权证给五星村委会,有悖于《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和《广东省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方案》的基本原则。德庆县府核发《林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与法律法规相抵。三坑经济合作社请求撤销德庆县府核发给五星村委会的《林权证》的理据充分,应予支持。德庆县府、德庆县林业局应理清权属或处理完争议并签有协议,或具备"无林地、林木权属争议"后,再核发《林权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条第三款、《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判决:一、撤销德庆县府2010年8月26日核发给德庆县高良镇五星村民委员会的德府林证字(2010)第10161号和德府林证字(2010)第10162号林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二、德庆县府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个月内,对德府林证字(2010)第10161号和德府林证字(2010)第10162号林权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三)二审情况
德庆县府不服一审判决,向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肇庆中院)提起上诉。
肇庆中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条第二款"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和《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林权登记职责"的规定,德庆县府是县级人民政府,具有辖区内林权证的核发职能;德庆县林业局是辖区内的林业主管部门,具有林权登记职责,是本案的适格主体。本案是对德府林证字(2010)第10161号《林权证》和德府林证字(2010)第10162号《林权证》的发证行为进行审查,非对争议的七、八、九坑林地、林木进行权属确定,德庆县林业局提出本案是林权权属确权纠纷案件,应当复议前置的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根据德庆县高良镇人民政府2009年4月13日作出的《关于五星村在七、八、九坑及白花坪山场权属调解意见书》、高良镇人民政府于2009年5月20日作出的高府【2009】26号《关于自行撤销高良镇人民政府〈关于五星村在七、八、九坑及白花坪山场权属调解意见书〉的通知》、在公告五星村委会申请林权证期间三坑经济合作社提出异议、德庆县林业局2010年7月21日发出的《关于提供林权登记异议材料的通知》等证据反映,可以认定三坑经济合作社与五星村委会在2008年间对七、八、九坑林地林木权属已存在争议,德庆县府在林地林木权属争议期间核发德府林证字(2010)第10161号《林权证》和德府林证字(2010)第10162号《林权证》给五星村委会,违反了《广东省林地林权登记换发证工作方案》的基本原则第一条中"凡林地、林木权属仍有争议未经协商取得一致或未按法定程序确定权属的,不予登记发证"的规定,但德府林证字(2010)第10161号《林权证》和德府林证字(2010)第10162号《林权证》各有六页的《森林、林木、林地状况登记表》,每证中仅有第1页、第3页、第4页涉及本案争议的地名为七、八、九坑的林地林木权属,其余为其他地名的林地林木权属,其他地名的林地林木权属不是本案审查的范围,其合法性与本案无关,一审法院将德府林证字(2010)第10161号《林权证》和德府林证字(2010)第10162号《林权证》全部撤销,是不当的,应予以纠正。本案一审法院限期德庆县府对林权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是不适合的,对争议林权确权,不属本案处理的范畴,应由各方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予以解决,德庆县府提出撤销该项判决的理据充分,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变更封开县人民法院(2011)肇封法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第一项为:撤销上诉人德庆县府2010年8月26日核发给五星村委会的德府林证字(2010)第10161号《林权证》中第1页、第3页、第4页《森林、林木、林地状况登记表》和德府林证字(2010)第10162号《林权证》中第1页、第3页、第4页《森林、林木、林地状况登记表》;二、撤销封开县人民法院(2011)肇封法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第二项,即: "德庆县政府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个月内,对德府林证字(2010)第10161号和德府林证字(2010)第10162号林权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四)解说
首先,本案是撤销林权证的纠纷,并非山林确权行政裁决纠纷,法院应审查核发被诉《林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有效,因此,无需按照山林确权行政裁决纠纷案件先行经过行政复议程序,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责令德庆县政府重新作出林权确权行为,处理不当,二审法院予以纠正。
其次,对于诉讼主体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条第二款"国家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和《林木和林地权属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林权登记职责"的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是发放林权证的主体,而林业局是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的林权登记职责,因此,本案中将德庆县府和德庆县林业局均作为被告,是适当的。
最后,对于林权证内有不涉案林权登记,是将整个林权证撤销,还是只能将林权证内涉案的林权登记撤销?本案中被诉的德府林证字(2010)第10161号和德府林证字(2010)第10162号《林权证》各有六页的《森林、林木、林地状况登记表》涉及不同地方的林权登记。本案中三坑经济合作社请求撤销的是涉及地名为七坑、八坑、九坑的林权登记,德府林证字(2010)第10161号《林权证》中第1页、第3页、第4页《森林、林木、林地状况登记表》和德府林证字(2010)第10162号《林权证》中第1页、第3页、第4页《森林、林木、林地状况登记表》涉及七坑、八坑、九坑的林权登记,其余的林权登记并不在七坑、八坑、九坑的范围,不在七坑、八坑、九坑的范围的林权登记不属本案的审查范围,因此,一审法院将德府林证字(2010)第10161号和德府林证字(2010)第10162号《林权证》整证撤销,即不仅将七坑、八坑、九坑的范围的林权登记撤销,也将不涉案的林权登记一并撤销,处理不当,二审法院予以纠正,是正确的。
(张国良)
【裁判要旨】撤销林权证的纠纷,并非山林确权行政裁决纠纷,法院应审查核发被诉《林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有效,因此,无需按照山林确权行政裁决纠纷案件先行经过行政复议程序,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