胥某行贿案 行贿罪;缓刑;社会危害性
案由:
行政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雅安市川建城市改造建筑有限公司芦山分公司

四川三龙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四川省雅安市芦山县人民法院(2011)芦山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刘建刚

法官解说
行贿罪是指行为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
本案主要讨论的是为谋取正当利益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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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四川省雅安市芦山县人民法院(2011)芦山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书。
(二)案由:行贿
(三)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胥某,男,生于1957年6月10日,汉族,四川省芦山县人,文化程度初中。捕前系雅安市川建城市改造建筑有限公司芦山分公司负责人,家住四川省芦山县。2011年4月2日因涉嫌行贿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经雅安市人民检察院决定,由芦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涉嫌犯行贿罪被羁押于雅安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建刚,四川三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审级:一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学文;审判员:骆东秀、杨烨。
(六)审结时间:2011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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