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胡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申请撤销权案 民事 商品房销售合同 撤销权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苏民终字第0222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王蔚

侍婧

秦岸东

代理律师:

张某某

郭某某

李某某

法官解说
本案涉及的案由为合同撤销权,即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是指撤销权人因合同欠缺一定生效要件,而享有的以其单方意思表示撤销已成立的合同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连民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苏民终字第0222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商品房销售合同申请撤销权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陈某,女。
一审委托代理人:张某某,江苏港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胡某,男。
一审委托代理人:郭某某,江苏田湾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委托代理人:李某某,江苏龙蟠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庞月侠;审判员:林龙;代理审判员:刘领。
二审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蔚;代理审判员:侍婧、秦岸东。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8月3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12月21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