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等诉信宜市朱砂镇中心卫生院医疗合同案 医疗合同;医疗侵权;伦理损害
案由:
雇主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茂中法民一终字第176号(2011年11月7日)
审理法官:

黎晓

徐金宝

陈琪奕

代理律师:

吕小虎

吴靖飞

法官解说
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审理适用过错原则。对于此类案件的举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54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按照该规定,医疗侵权责任和一般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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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信宜市人民法院(2011)信法民初字第211号(2011年6月15日)
二审判决书: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茂中法民一终字第176号(2011年11月7日)
2、案由:医疗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吴某2、吴某3
诉讼代理人:吕小虎,广东法申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以上三上诉人的共同诉讼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信宜市朱砂镇中心卫生院
法定代表人:韦某,院长
诉讼代理人:吴靖飞,广东信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培海、审判员:张钊平、陈晋
二审法院: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黎晓、审判员:徐金宝、陈琪奕
6、审结时间:2011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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