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李某1民间借贷案 证据采信;证据效力;鉴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茂中法民二终字第41号民事判决
审理法官:

韦业飞

官演武

邓秀芬

代理律师:

陈耀华

徐宗文

伍书漠

法官解说
本案的处理重点是对证据的采信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一审原告李某先后提供了三份证据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第一份证据《某支数底》是一份支出的流水记录,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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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化州市人民法院(2010)化法民初字第842号民事判决。
二审判决书: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茂中法民二终字第41号民事判决。
2、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李某
委托代理人:陈耀华,广东橘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李某1
委托代理人:徐宗文、伍书漠,均为广东海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化州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明辉;审判员:陈家明、黄周。
二审法院: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韦业飞;审判员:官演武邓秀芬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0年12月2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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