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不特定多数人 公共安全
案由: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莆刑初字第15号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黄清国

法官解说
本案处理重点主要在于对被告人主观上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属故意还是过失的理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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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判决书字号: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莆刑初字第15号。
案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莆田市人民检察院 代理检察员 王宇;
被告人:傅某,于2010年5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逮捕。
辩护人:黄清国,福建朗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级:一审。
审结时间:2011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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