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包庇案 包庇罪 伪证罪 一般主体
案由:
体育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2011)秀刑初字第60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李国洪

方玉光

范清峰

代理律师:

黄国贤

吴碧霞

法官解说
本案的主要争议有两点:
(一)被告人高某的顶包行为是构成伪证罪还是包庇罪?
(二)被告人高某为他人交通肇事犯罪"顶包"而被刑拘、逮捕的日期共计8个月零7日,能否折抵其所犯包庇罪的刑期?
对于顶罪者应定何罪有两种观点:第一种...
展开

一、首部

(二)案由:包庇
(三)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郭梨影、代理检察员魏秋华
被告林某(上诉人),男,1971年6月12日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莆田市城厢区。曾因犯盗窃罪、敲诈勒索罪(未遂)于1999年10月2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0年6月19日刑满释放。现因本案于2010年7月21日被逮捕。
被告陈某,男,1957年10月13日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市,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莆田市涵江区。因犯诈骗罪、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7月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正在服刑中。
被告方某(上诉人),男,1974年9月5日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市,汉族,高中文化,经商,住莆田市城厢区。曾因犯盗窃罪于1999年10月2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0年6月19日刑满释放;现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6月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正在服刑中。
被告高某,男,1987年8月29日出生于福建省莆田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莆田市城厢区。因本案于2010年7月21日被逮捕。
辩护人黄国贤、吴碧霞,福建秀屿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审级:一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国洪;人民陪审员:方玉光、范清峰
(六)审结时间:2011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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