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诉莆田市九牧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案 虚假情况;意思表示;真实情况;欺诈行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莆民终字第1155号
审理法官:

王力勇

郑金萍

郑丽琼

代理律师:

陈新棋

陈晶

郑新平

陈金辉

法官解说
本案处理的重点主要在于对莆田市九牧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销售行为的定性,究竟是否构成欺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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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2011)荔民初字第788号。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莆民终字第1155号。
2.案由:买卖合同
3.诉讼双方
原告:林某。
委托代理人:陈新棋、陈晶,福建壶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莆田市九牧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新平、陈金辉,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金琼;审判员:高丽斌;人民陪审员:宋益清。
二审法院: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力勇;审判员:郑金萍:代理审判员:郑丽琼。
6.结案时间
一审结案时间:2011年9月7日
二审结案时间:2011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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