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某等人诉莆田中旅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案 工伤保险待遇;侵权责任;第三者责任强制险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工伤赔偿
文书字号: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莆民终字第1214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陈佩仙

陈凡

吴伟凡

代理律师:

蔡雨安

潘励凡

王志君

法官解说
本案处理重点主要是童某、杨某、童某3、童某4、陈某已获得的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赔偿款能否从中旅公司应向其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款项中予以抵扣的问题。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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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1) 涵民初字第1884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莆民终字第1214号判决书。
2.案由:工伤保险待遇。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童某(系死者童某2之父),男,汉族。
原告(上诉人)杨某(系死者童某2之母),女,汉族。
原告(上诉人)童某3(系死者童某2之子),男,汉族。
原告(上诉人)童某4(系死者童某2之次子),男,汉族。
原告(上诉人)陈某(系死者童某2之妻、上诉人童某3、童某4的法定代理人),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蔡雨安、潘励凡,福建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莆田中旅交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莆田市涵江区涵华西路。
法定代表人王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志君,福建佘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张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翁某,男,汉族。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洪应;审判员:柯文林;代理审判员:陈桂堂。
二审法院: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佩仙;代理审判员:陈凡、吴伟凡。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9月1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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