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某等诉莆田中旅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案 工伤保险赔偿;民事赔偿;侵权责任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莆民终字第1214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陈佩仙

陈凡

吴伟凡

代理律师:

蔡雨安

潘励凡

王某

法官解说
就本案原告在获得侵权人损害赔偿后能否获得工伤保险待遇补偿问题进行探讨,将有助于对该类纠纷在审判实践中的正确理解和规范操作。
(一)工伤保险的性质。
工伤保险是国家为了保障工伤职工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病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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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1)涵民初字第1884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莆民终字第1214号民事判决书。
(二)案由:工伤保险待遇。
(三)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童某(系死者童某2之父)。
原告(上诉人):杨某(系死者童某2之母)。
原告(上诉人):童某3(系死者童某2之子)。
原告(上诉人):童某4(系死者童某2次子)。
原告(上诉人):陈某(系死者童某2之妻、原告童某3、童某4的法定代理人)。
上述五位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蔡雨安、潘励凡,福建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莆田中旅交通运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王某,福建佘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张某。
(四)审级:二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洪应;审判员:柯文林;代理审判员:陈桂堂。
二审法院: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佩仙;代理审判员:陈凡、吴伟凡。
(六)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9月1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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