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山东省烟台九品红葡萄酒有限公司、陈某3、陈某4人身损害赔偿案(产品质量责任) 特定物;种类物;产品质量责任
案由:
物权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莆民终字第599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方珍寿

林仙清

陈福元

代理律师:

范培水

王元远

法官解说
在本案中,主要焦点在于贝尔堡干红葡萄酒的质量是否合格问题。产品质量是指国家的有关法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规定的对产品适用、安全和其他特性的要求。《辞源》解释产品质量为"产品性能符合规定于规定用途的程度。包括内在质量和客观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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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仙游县人民法院(2010)仙民初字第3114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莆民终字第599号判决书。
2.案由:生命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张某,女,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
原告(上诉人):阮某,女,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
原告(上诉人):陈某11,男,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
原告(上诉人):陈某12,女,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
委托代理人:范培水,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 :山东省烟台九品红葡萄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蓬莱市蓬水路9号。
法定代表人:曲贞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某1,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二审委托代理人):梁某2,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上诉人):陈某3,男,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赖店镇。
委托代理人:王元远福建理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陈某4,女,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赖店镇。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林明添;审判员:柯天祥、黄学源。
二审法院: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方珍寿;审判员:林仙清、陈福元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1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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