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2011)莫民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李济禹。
(二)诉辩主张
原告诉称:2008年10月22日,被告拉棉花的小四轮将我家院墙撞垮,经一五○团领导协商处理,被告将我家院墙重新砌好。2009年3月因房屋拆迁,被告将围墙红砖全部拉走,此事经我多次找被告协商未果,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我各项损失2838.40元。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不实,院墙系两家共同共有,且该院墙的倒塌系年久失修,自然倒塌所致。此事经团领导协调我自行购买红砖将倒塌院墙重新修砌,在2009年3月房屋拆迁时我将购买的红砖拉走并无不当,不同意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
(三)事实和证据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02年4月原告购买原房主孔某旧房住宅一套,2004年被告购买了原告隔壁李和建旧房住宅一套,原、被告成为邻居。2008年10月22日原告家院墙倒塌。事发后,经一五○团相关部门协调处理,被告同意将倒塌院墙修复。2009年3月在原、被告拆迁房屋时,被告自行将修复院墙所用红砖拆除拉走,原告在多处寻求解决未果后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照片5张,主要证实原告院墙倒塌的事实。
2.证人马某证言,主要内容为:事发当天我到原告家玩时,原告听到外面有响声就出去了,回来后告诉我说院墙被邻居拉棉花的车碰倒了,我出去看到原告家院墙鼓了起来,但没有倒,并看到被告当时在自己院子里和人说话,然后我就走了。原告出示该证据主要证明自家的院墙系被告拉棉花的小四轮碰倒的事实。
3.证人马某1证言,主要内容为:原告的房子是我招呼着买的,院墙是以前房主砌的,且原告房屋建造时间早于被告购买的房屋。原告告诉我被告将院墙碰倒后,我让原告和被告商量着解决此事。原告出示该证据主要证实原、被告两家中间的院墙属于原告所有,且该院墙的倒塌系被告拉棉花时碰倒所致。
4.交通费票据21张,原告出示该证据主要证实为解决院墙倒塌一事给原告造成交通费损失200元。
(四)判案理由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原、被告房屋中间的院墙所有权属于谁所有;二、该院墙是否系被告拉运棉花时不慎碰撞倒塌所致,被告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针对焦点一,原、被告在庭审中各执一词,原告称院墙系原房主自行建造,其产权在原告购买后归原告所有。被告辩称该院墙在被告购买时原房主交代系两家共同共有。从原、被告的当庭陈述,被告认可两家争议的院墙系原告购买房屋前原房主修砌,结合证人张福堂关于房屋建造时间早晚的陈述,本院认定原、被告争议的院墙产权归原告所有。针对焦点二,原告虽然出示证人证实事发当天的事件过程,但与原告的当庭陈述也不能完全相符,原告方提交的此项证据系孤证,无其他证据相互映证,不能证实院墙的垮塌与被告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同时双方争议的院墙本身就属于年久失修,原告亦认可院墙当时亦处于倾斜的危险状态。被告作为原告邻居的修复行为并不必然成为被告撞垮原告院墙的充分证据。诉讼中作为原告,应当对自身在诉讼中所依据的案件事实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现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相应案件事实,对此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五)定案结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原告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已交纳)。
(六)解说
《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该条文设定了举证责任分担的一般原则,即:1、当事人双方都应负担举证责任;2、谁主张事实,谁举证。就是说无论是原告、被告,还是第三人,谁主张一定的事实(包括肯定事实和否定事实),谁就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该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21日颁发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已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该条对举证责任的含义作了全新、全面的概括;具体包括二层含义:一是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即当事人对自已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的责任,二是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即当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时由依法负有证明责任的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责任。
本案中,作为诉讼中的原告,应当对自身在诉讼中所依据的案件事实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现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相应案件事实,对此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刘江兴)
【裁判要旨】原告提交的此项证据系孤证,无其他证据相互映证,不能证实院墙的垮塌与被告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双方争议的院墙本身就属于年久失修,原告亦认可院墙当时亦处于倾斜的危险状态。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相应案件事实,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