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梁某财产损害赔偿案 财产损害赔偿;举证责任;因果关系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2011)莫民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李济禹

法官解说
《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该条文设定了举证责任分担的一般原则,即:1、当事人双方都应负担举证责任;2、谁主张事实,谁举证。就是说无论是原告、被告,还是第三人,谁主张一定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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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2011)莫民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财产损害赔偿。
3.诉讼双方
原告:张某。
被告:梁某。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李济禹。
6.审结时间:2011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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