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2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从事公务 国家工作人员
案由: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菏刑二终字第90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于博

李昌安

郭玉亭

代理律师:

辛伟华

程万记

辛伟华

法官解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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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1)菏开刑初字第59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菏刑二终字第90号刑事判决书。
(二)案由: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三)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马玲。
被告人(上诉人):李某2,男,40岁,山东菏泽发电厂职工,山东天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粉煤灰公司经理。2011年5月18日因本案被捕。
一审辩护人:辛伟华,山东天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辩护人:程万记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辛伟华,山东天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审级:二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长群 审判员:王召庆、仵新忠。
二审法院: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于博 审判员:李昌安、郭玉亭。
(六)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8月2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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