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诉菏泽市牡丹区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名誉权案 民事 名誉权 个人信用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牡丹三为法律服务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1)菏开民初字第246号
审理法官:

朱秋英

侯明生

翟福利

法官解说
原告无意中进行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方知已被"莫名"冠以"存在不良记录"。信用报告系统的形成及运作有其特殊性,被告由于下属机构工作人员的失误,导致记录原告逾期还款,从而自动报送给个人信用信息采集机构。由于个人信用数据库不同于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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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1)菏开民初字第246号
2、案由:名誉权
3、诉讼双方
原告:于某,男,1968年9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马国胜,牡丹三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菏泽市牡丹区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住所地菏泽市中华路中银大厦。
代表人:崔某,该社理事长。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山东省菏泽开发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朱秋英;审判员侯明生;人民陪审员:翟福利。
6、审结时间:2011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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