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交通集团不服菏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 驾驶员;弱势群体;劳动关系;工伤认定
案由:
行政确认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1)菏开行初字第24号
审理法官:

李蕴

顾震

翟福利

代理律师:

徐兴建

李强

程万记

法官解说
对于驾驶员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根据驾驶员是否受企业管理,驾驶员的工作是否是企业业务的组成部分等方面,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予以确认。企业将驾驶员方面的一切损失均约定给车辆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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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1)菏开行初字第24号
2、案由
工伤行政确认
3、诉讼当事人
原告菏泽交通集团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史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兴建,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菏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史某2,局长。
委托代理人白某,该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李强山东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崔某。
委托代理人程万记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员:李蕴、顾震;人民陪审员:翟福利。
6.审结时间:2011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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