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等诉郭某追偿垫付款案 民事 雇佣 追偿垫付款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1)菏牡民初字第71号
审理法官:

吉耀华

霍玉山

刘树军

法官解说
该案中的二原告徐某、徐某2因不懂法,遭受了较大的经济损失。类似案件在现实生活中屡屡发生,编写该案例,旨在以案释法,以期达到以具体生动的实例,引起人们的兴趣,收到良好的普法效果,提高人民的法律意识,使人们能更有效地利用法律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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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11)菏牡民初字第71号
2、案由:追偿垫付款
3、诉讼双方:
原告:徐某,男,1970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徐某2,男,196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某,女,198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市民,代理以上二原告。
被告:郭某,男,196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吉耀华;审判员:霍玉山、刘树军
6、审结时间:2011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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