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某诉郓城县公安局等治安行政处罚案 治安管理;法定期限;调查取证;逃跑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菏行再终字第1号行政判决书
审理法官:

陈尔森

潘慧美

井慧

法官解说
1、本案处理要点在于对谭某1毁坏案涉杨树时间的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具体到本案中,再审时虽然对二审裁判予以维持,但判决理由有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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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2009)郓行初字第1号。
二审判决书: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菏行终字第68号。
再审判决书: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菏行再终字第1号行政判决书。
2.案由:治安行政处罚纠纷案。
3.诉讼各方
原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郓城县公安局。
原审第三人(一审第三人):谭某。
原审上诉人 (一审原告):谭某1。
4.审级:再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风格;审判员:王鸿斌、徐兴起。
二审法院: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胜力;代理审判员:李娟芳庞宠。
再审法院: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尔森;代理审判员:潘慧美、井慧。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9年4月2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9年8月28日。
再审审结时间:2011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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