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等诉杨某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 胎儿;权利能力;死亡赔偿金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1、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2011)萝法萝少民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魏文秀

夏海龙

钟伟波

代理律师:

梁火燊

尹远

欧阳文

赖警予

法官解说
1. 冯某3系农村户口,相关赔偿标准是否应按农村标准计算。
事故中的受害人冯某3虽是农村户口,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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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2、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冯某1,男,汉族,1954年8月7日出生。
原告:李某,女,汉族,1955年3月16日出生。
原告:肖某,女,汉族,1980年7月15日,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
原告:冯某,男,汉族,2003年10月25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肖某,基本情况同上。系冯某的母亲。
原告:冯某2,男,汉族,2011年1月11日出生,住址同上。
法定代理人:肖某,基本情况同上。系冯某2的母亲。
上述五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梁火燊,广州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男,新加坡人,1972年8月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尹远,广东尹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欧阳文,广东尹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罗湖支公司。
负责人:陈伟棠,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赖警予,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钟某,女,汉族,1987年7月15日出生。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魏文秀;审判员:夏海龙 ;人民陪审员:钟伟波。
6、审结时间:2011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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