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冶市商富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赵某等解除合同返还定金案 民事 解除合同 返还定金
案由:
行纪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葫民二初字第00025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陈瞳

唐宏博

谭西杰

代理律师:

邢吉伟

费福廷

王玉坤

法官解说
给付定金的一方当事人怠于履行合同义务,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是无权要求返还定金的。我国法律对定金的数额有明确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约定定金数额,超出部分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在市场交易活动中,当事人在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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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葫民二初字第00025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解除合同返还定金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大冶市商富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大冶市金湖街办范铺村。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邢吉伟,辽宁吉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费福廷,辽宁一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男,1937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
被告:张某,男,1969年5月29日出生,蒙古族,个体。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玉坤,辽宁百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辽宁省葫芦的是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瞳;代理审判员:唐宏博、谭西杰。
6、审结时间:2011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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