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诈骗案 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 非法占有
案由:
诈骗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2011)蕉刑初字第260号
审理法官:

郑丽霞

黄霖

陈长连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针对被告人李某租赁汽车向他人质押借款定性问题,存在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理由是:被告人李某8次向汽车租赁公司租赁汽车仍以其真实的身份与租赁公司签订租赁合同,未隐瞒其真实身份。租赁汽车后被告人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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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2011)蕉刑初字第260号。
(二)案由:诈骗。
(三)诉讼双方:
被告人:李某,男,1982年4月30日出生于蕉城区,汉族,中专文化,无业。
辩护人:林文庆福建正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郑羽嘉。
(四)审级:一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郑丽霞;审判员:黄霖;人民陪审员:陈长连。
(六)审结时间:2012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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