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某诉徐某等债权人撤销权案 撤销权;举证责任;主观恶意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2011)蕉民初字第1054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林敏剑

陈芬

陈忠

代理律师:

冯东明

朱业清

法官解说
本案涉及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当债务人所为的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危害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全债权得请求法院予以撤销该行为的权利。一般认为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通常分为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1、客观要件,即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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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l.判决书字号: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2011)蕉民初字第1054号判决书
2.案由:债权人撤销权。
3.诉讼双方
原告:连某。
委托代理人:冯东明,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
第三人:金某。
委托代理人:朱业清,北京市齐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林敏剑;人民陪审员:陈芬陈忠
6.审结时间:2012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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