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不服铜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确认案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务工人员;工伤认定
案由:
劳动和社会保障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重庆龙都律师事务所

铜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铜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铜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铜梁县铜龙职业有限公司

重庆天朗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原告撤诉
文书字号:
重庆市铜梁县人民法院(2011)行初字第15号裁定书
审理法官:

郭辉刚

彭永国

唐明友

代理律师:

彭先乐

陈朝东

法官解说
本案应当正确把握的一个问题,即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受伤是否应当认定为工伤的问题。
本案原告张某系1949年9月6日出生,农村居民家庭户口,到其受伤时即2010年8月31日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属于超过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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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定书字号:重庆市铜梁县人民法院(2011)行初字第15号裁定书
2、案由:劳动、社会保障行政确认
3、诉讼双方:
原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彭先乐,重庆龙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铜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张维谦,铜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雷先恩,铜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周某,铜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重庆市铜梁县铜龙纸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阮太忠,重庆市铜梁县铜龙职业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朝东,重庆天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重庆市铜梁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郭辉刚;审判员:彭永国;人民陪审员:唐明友。
6、审结时间:2011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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