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不服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决定案 上下班途中;工作场所;事故责任书
案由:
劳动和社会保障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四川大凡律师事务所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行终字第153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程积焱

法官解说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对于上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引发的工伤认定案件,用人单位是否应当对交通事故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如举证不能,是否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应当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工伤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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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11)龙泉行初字第16号。
二审判决书: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行终字第153号判决书。
(二)案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
(三)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林某。
委托代理人:程积焱,四川大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汤牟。
被告(被上诉人):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张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胡某,系成都市龙泉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隋某,系成都市龙泉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四川龙盛工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廖云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廖某。
(四)审级:二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文广;审判员:张正孝;人民陪审员:张朝中。
二审法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郑慧;代理审判员:宣磊栾秀芳
(六)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8月1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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