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某诉福安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案 土地行政登记;证明材料;审查职责;变更登记
案由:
行政登记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行终字第57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黄强

吴武萍

巫立伟

陈栋杰

郑斌

法官解说
本案主要的争议焦点问题是被告为第三人颁发安政国用(2009)第123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原告认为,本案颁证宗地系原告祖遗房产的毗连用地,并长期保持使用的状态,诉争的拐点7、8、9、10之间的长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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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安市人民法院(2011)行字第19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行终字第57号判决书。
2.案由:不服土地行政登记。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康某。
委托代理人:黄强(一、二审),福建华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武萍(一审),福建华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巫立伟(二审),福建华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福安市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安市中兴街27号。
法定代表人:林某,市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一、二审),男,福安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袁某(一、二审),男,福安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被上诉人):程某。
委托代理人:陈栋杰(一、二审),福建人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斌(二审),福建人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安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耀楠;审判员:程闽敏;人民陪审员:王秀英。
二审法院: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杰;审判员:黄冰凌;代理审判员:何如芬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7月26日(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法延长审限)。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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