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平县宁洋煤炭开发有限公司不服武平县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社会保障行政裁决案 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案由:
行政裁决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福建义恒律师事务所

福建至信律师事务所

福建义恒律师事务所

武平县中信法律服务所

武平县中信法律服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行终第53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熊俐华

兰通

徐洪春

法官解说
本案主要涉及宁洋公司为其职工钟某办理工伤保险投保手续时未提供职工的健康监护档案,其产生的职业病待遇是否应当由用人单位来承付。对此,一二审法院的理解不同。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认为用人单位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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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武平县人民人民法院(2011)行字第4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行终第53号判决书。
2.案由
社会保障行政裁决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武平县宁洋煤炭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洋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文顺,经理。
委托代理人熊俐华(一审、二审),福建义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兰通(二审),福建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武平县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社保中心)。
负责人冯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徐洪春福建义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诉人)钟某,男,1968年12月3日生,汉族,职工。
委托代理人钟梅雄(一审、二审),武平县中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钟庆晴(一审),武平县中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武平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隆昌;人民陪审员:李桂华、钟桃光。
二审法院: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林静;审判员:张煌忠丁建岩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6月10日。"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法延长审限"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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