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某诉重庆市永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行政赔偿案 行政赔偿;直接损失;间接损失
案由:
国有资产行政管理(国资)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重庆市永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1)行赔终字第328号
审理法官:
法官解说
本案中争论的焦点: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与原告果园的经济损失是否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首先,重庆市永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针对的标的物是钟某在承包的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要求其履行的义务是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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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部

案由
被告重庆市永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从2010年5月6日起,对原告钟某承包的荒地上所开发的果园进行了一系列的处罚,原告于2010年7月向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请复议,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于同年12月16日作出复议决定,撤销了被告所作出的处罚决定。原告诉称,被告的行政处罚行为,使原告失去了对柑橘树的正常管理,造成经济损失221万元,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
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钟某
被告(被上诉人):重庆市永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蒋勇,局长
委托代理人:辛华,重庆市永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干部
审级:二审
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何平;审判员:鲁勇;人民陪审员:邓江陵。
二审法院: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曾平;审判员:文林华应禧
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8月1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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