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丰县西丰镇腾达汽车配件商店诉西丰县鸿成公交公司等承揽合同案 民事 承揽合同 责任承担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2011)西民一初字第00023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高峰

赵德海

郑超

法官解说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被告陈某的行为是否属于职务行为,该行为应该由公司承担责任还是由陈某本人承担责任。被告陈某作为该公司副经理,在其单位负责修车及配件的管理,该案中修理及购买配件的费用由杨某经手,用于公司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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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2011)西民一初字第00023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西丰县西丰镇腾达汽车配件商店
法定代表人:高某,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工人,住西丰县西丰镇大通街(系高某妻子)。
被告:西丰县鸿成公交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某,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闫某,系公司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于某,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陈某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高峰;审判员:赵德海;人民陪审员:郑超
6.审结时间:2011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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