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1盗窃案 盗窃罪;智力残疾人;刑事责任能力
案由:
盗窃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西昌铁路运输法院(2011)西铁刑初字第71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张松

刘卫民

宾伟

代理律师:

朱攀毅

法官解说
仅就案情而言,本案是一件简单的小案子。但是,简单的情节后面,由于涉及到特殊犯罪主体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问题,因此,"小案子"就有了探讨和借鉴意义。
我国刑法规定一般自然人犯罪主体的要件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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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西昌铁路运输法院(2011)西铁刑初字第71号判决书
(二)案由:盗窃
(三)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西昌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员郑莉
被告:张某1,男,1994年3月18日出生,小学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1年11月8日被取保候审。
法定代理人张某某2,男,农民,系被告父亲。
指定辩护人:朱攀毅,四川尽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审级:一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西昌铁路运输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松;审判员:刘卫民;代理审判员:宾伟。
(六)审结时间:2011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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