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辽阳县刘二堡中心卫生院、王某医疗损害责任一案 民事 医疗损害 责任承担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辽宁助君律师事务所

辽阳县刘二堡中心卫生院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辽宁省辽阳县人民法院(2011)辽县民初字第1657号
审理法官:

范丹丹

代理律师:

陈利锋

法官解说
病理标本可以作为检查和检测患者身体健康状况的信息载体。患者对病理标本拥有支配权,通过病理标本知晓自己的健康状况是患者自己的合法权利,进一步讲,通过病理标本了解自己身体状况属于患者的一般人格权。病理标本丢失还侵害了患者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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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辽宁省辽阳县人民法院(2011)辽县民初字第1657号
2、案由: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陈利锋,辽宁助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阳县刘二堡中心卫生院
法定代表人:曾宪玉,系该院院长。
被告:王某,系辽阳县刘二堡中心卫生院外科主任。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辽宁省辽阳县人民法院
审判员:范丹丹
6、审结时间:2011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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