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某诉李某民间借贷案 民事 民间借贷 证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辽宁省辽河中级人民法院(2011)辽河中民一终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王冬梅

林久荣

陈华伟

法官解说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隋某是否已偿还本案当事人讼争的借款。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李某提出证据欠条一张,证明了李某1与隋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且离婚协议、离婚证、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弃权声明等证据证明李某取得了这三万元的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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㈠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辽河人民法院(2010)辽河基民二初字第153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辽宁省辽河中级人民法院(2011)辽河中民一终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李某。
法定代理人:王某。
被告(上诉人):隋某。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辽河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文学;审判员:吕铁文袁红。
二审法院:辽宁省辽河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冬梅;审判员:林久荣;代理审判员:陈华伟。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0年12月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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