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某诈骗案 诈骗罪;被害人翻供;证据采信
案由:
诈骗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辽河人民法院(2011)辽河基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田华武

赵十

姜元奎

代理律师:

韩树伟

法官解说
本案中控辩双方分歧焦点在于诈骗的次数及数额,认定事实的关键证据在于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与被告人系情人关系,被告人钱某在与被害人交往期间曾几次向其借钱后不与其联系,均被被害人找到,二人继续交往。被害人在最后一次联系不上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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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辽河人民法院(2011)辽河基刑初字第58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诈骗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辽宁省辽河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马彪、代理检察员李士林
被告人:钱某,男,1976年12月11日出生于辽宁省盘山县,汉族,初中文化,捕前住盘山县,无业。因犯抢劫罪于1998年8月1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一千元,于2003年3月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1年4月12日被执行逮捕。
辩护人:韩树伟,辽宁泰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辽河人民检察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田华武;审判员:赵十、姜元奎
6.审结时间:2011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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