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盗窃案 盗窃罪;从犯;缓刑
案由:
盗窃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辽河人民法院(2011)辽河基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王宏

田华武

赵十

代理律师:

胡碧香

法官解说
这是一起盗窃油田生产物资的案件,也是作为油区专门法院的辽河人民法院经常遇到的典型案件。本案中控辩双方分歧焦点在于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第一起犯罪是否属实,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周某参与盗窃并在事后收取了1100元赃款,并提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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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辽河人民法院(2011)辽河基刑初字第7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盗窃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辽宁省辽河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郑晓强、代理检察员王建波
被告人:周某,女,1973年4月5日出生于辽宁省盘锦市,汉族,初中文化,捕前住盘锦市双台子区,无业。因本案于2010年10月28日被逮捕。
辩护人:胡碧香,辽宁无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辽河人民检察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宏;审判员:田华武、赵十
6.审结时间:201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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