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女,1963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灯塔市,系被害人女儿。
被告:王某,男,1961年6月4日出生于辽宁省灯塔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捕前住辽宁省灯塔市。因本案于2011年3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7日被依法逮捕。
指定辩护人:刘晓东,辽宁泽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5. 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何丽;代理审判员:印明大、王建华
(二)诉辩主张
1.公诉机关指控称2011年3月22日20时许,被告人王某来到其叔伯四姑被害人王某2家中借钱,王某2没有借给王某,并对其数落和责骂,王某听后非常生气,遂拿木凳砸王某2头部,用双手掐其颈部,又用锤子砸其头部,致被害人死亡。2011年3月24日,公安机关将在被害人王某2家中帮忙下葬的王某带回。为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如下证据;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王某3、王某4、刘某等人证言;灯塔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书、鞍山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书;灯塔市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物证:深蓝色呢子面棉鞋一双、锤把一个、锤头一个、板凳一个(凳面、凳腿分离);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信、搜查笔录、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扣押及移送物品文件清单、报警情况登记表、扣押经过、情况说明等书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附带民事原告诉称要求被告人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
1 165 688、50元(丧葬费17 528、5元、死亡赔偿金138 160元、处理丧事费用10 000元、精神赔偿100万元)。
(三)事实和证据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被害人王某2(女,殁年73岁)系被告人王某叔伯姑姑,二人同住辽宁省灯塔市。2011年3月22日20时许,王某来到王某2家中借钱,王某2不借,并对其数落和责骂,王某非常生气,遂拿起地上的木凳砸坐在炕上的王某2头部,将被害人砸倒后,王某又用双手掐其颈部,接着又用木凳砸被害人头部,木凳被砸坏,尔后王某又拿起外屋窗台上的锤子砸王某2头部,锤头掉在炕上,王某又拿起锤头继续砸王某2头部数下,致王某2系因颈前部遭受钝性外力作用致机械性窒息而死亡。案后被告人王某逃离现场,于2011 年3月2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另查,由于被告人的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155 689元(丧葬费17 528、5元、死亡赔偿金138 16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证人王某4证明,2011年3月23日7时40分,他到他姑姑王某2家,看见王某2脑袋用被蒙着,他掀开被子,看见王某2的脸上有伤,地上有一堆血,土炕上有一个木凳,他想他姑姑肯定是被人打死的。后他就给亲属打电话。
2、证人王某3证明,2011年3月23日7时许,他叔伯小舅子王某4给他打电话说,他岳母老了。当他和他媳妇到他岳母王某2家时,看见门口站着很多人,王某4说王某2是被人打死的,他就打了110报案。
3、证人刘某证明,王某好赌博,经常到他家打麻将、看纸牌、玩赌币机,并因此欠他4000多元钱,王某最后从他借钱是2011年3月22晚上8点多钟。并说第二天还钱。
4、证人李某证明,案发的前一天晚上,他和刘某、"小焕"、刘某2、王某5、马某、王某4等人到王某2家打麻将,期间没有发生什么矛盾。
5、证人陈某证明,昨天晚上他六点多钟到的王某2家,当时刘某、"小焕"、赵某媳妇在地下的桌子上看纸牌,韩某在王某2家呆着。过了一会儿,其他人也陆续来了,王某2说你们打麻将吧,并让地上看纸牌的人到炕上玩。玩一会儿后,王某2家的人陆续都走了,他、赵某妻子、马某2三个人在晚上七点半左右最后离开王某2家的,他们离开时王某2将门插上了。
6、证人马某证明,2011年3月22日晚上6点多钟,他去王某2家,当时,王某2家能有10多个人在唠嗑。大约晚上7点半钟,她、赵某媳妇、陈某三个人最后离开,就剩王某2一人在家。
7、证人金某证明,王某2是她丈夫王某的亲叔伯姑姑。2011年3月22日晚上5点多钟,王某去的刘某家,晚上9点多钟回来就睡觉了。23日早上,王某6点多钟起床,到黑山村接的外孙女,她们是听别人说的王某2出事了,并去的王某2家。王某出事前就有两双鞋换着穿,一双是被公安机关扣押的深蓝色呢子面棉鞋,另一双就是被抓时穿的军板鞋。王某经常去刘某家打麻将、看纸牌、玩赌币机。王某的父亲生前也好参与赌博。
8、证人郝某证明,2011年3月22日晚上8点多钟,王某曾到他经营的小卖店中购买烟和水,大约8点15分离开的。王某的父亲生前也好赌博。
9、灯塔市公安局辽公(灯)勘[2011]135号现场勘查笔录记载,现场位于辽宁省灯塔市被害人王某2家中,记载了尸体情况,并在现场提取了一个锤把、一个锤头,一个凳面、凳腿分离板凳及相应血迹等物证。
10、鉴定结论
(1)灯塔市公安局(灯)公(刑)鉴(法医)字[2011]024号鉴定书记载,王某2头面、颈部损伤情况。
鉴定结论:王某2系因颈前部遭受钝性外力作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2)鞍山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鞍)公(刑)鉴(DNA)字[2011]115号鉴定书记载,送检的死者双手指甲内脱落细胞、板凳腿上脱落细胞和"现场炕沿地面血迹"提取棉签、"现场卧室西墙上血迹"提取棉签、"枕头上血迹"提取布片、"现场卧室地面"卫生纸、深色布鞋、板凳腿上的血迹均与被害人王某2血样在检出的D8S1179等15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似然比率为8.42×1020。
(3)鞍山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鞍)公(刑)鉴(DNA)字[2011]115补号鉴定书记载,送检的锤头孔中的血迹与被害人王某2血样在检出的D8S1179等15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似然比率为8.42×1020.
11、物证:公诉机关当庭出示,锤把一个、锤头一个,板凳一个,凳面、凳腿分离,深蓝色呢子面棉鞋一双,经被告人辨认确系其作案时所用工具及所穿的鞋。
12、书证
(1)扣押经过证明,公安机关将王某身上所穿的黑色皮夹克、黑色条绒裤子进行了扣押。并在王某家扣押了一双黑色呢子面棉鞋,王某供述该衣、裤、鞋系其作案时所穿。
(2)情况说明证明,公安机关在王某家中扣押的深蓝色呢子面棉鞋未与其他物证同时送检。王某2被杀一案现场提取的锤把及凳子上未提取到指纹。扣押的嫌疑人衣物上未找到血迹等生物检材。卷宗中提到的"刘某""刘某"系同一人,"王某3"、"王某"系同一人。
(3)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证明王某3报警,其岳母死于家中及被告人王某被抓获归案的事实。
(4)户籍证明信,证明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王某2的自然情况。
(5)搜查笔录证明,公安机关依法对王某的住处进行搜查。在王某家门前东侧的狗窝上的石棉瓦上发现王某交待的作案时所穿的深蓝色呢子面棉鞋一双,并依法将上述物品扣押。
(6)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2份证明,王某对作案现场、作案工具及作案时所穿衣裤鞋的辨认过程。
(7)扣押、移送物品文件情况证明,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王某深蓝色呢子面棉鞋一双、黑色条绒裤一条、黑色皮夹克一件、锤把一个、锤头一个、板凳一个。
(8)报警情况登记表证明,王某3报警其岳母死于家中,有外伤。
13、被告人王某供述,2011年3月22日晚上8点多钟,他去他四姑王某2家借钱,想继续玩赌币机。敲门时他说出自己名字后王某2将锁着的门打开了。他说想借三五百元钱玩赌币子,王某2说你不走正道,你爸那辈就是输死拉倒,你这么玩下去,你家还能好啊。他听后挺生气,拿起王某2家的木凳朝王的头上砸去,王某2仰趴在炕上。后他用双手掐王某2的脖子,看见王没气了,又拿木凳朝她头上砸下去,木凳被他砸坏了,他把木凳扔到炕上,又拿王某2家窗台上的一把锤子,砸王的头部,锤头掉在炕上,他将木把扔到地上,又拿起锤头砸王某2头部,后用被子将王某2的头蒙上。并用王某2家的卫生纸擦手上的血,将带血的卫生纸扔到地上。杀死王某2的第二天他去过王某2家。3月24日他被带到公安机关,作案时穿的衣服、鞋也被公安机关扣押了。
(四)裁判理由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因琐事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关于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与被害人系亲属关系,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应从轻处罚的意见,经查属实,故对被告人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但被告人仅因琐事竞将风烛残年的老人杀害,且其行为系积极追求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足见其主观恶性之深,人身危害性之大,故决定对其限制减刑。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请求民事赔偿合理部分予以支持。
(五) 定案结论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1.被告人王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刑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对被告人王某限制减刑;
3.被告人王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55 689元。
(六)解说
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能否适用限制减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刑缓期执行限制减刑案件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尽管此案因亲属之间的琐碎矛盾引发,但是被告人仅因琐事竞将风烛残年的老人杀害,且其行为系积极追求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足见其主观恶性之深,人身危害性之大,故决定对其限制减刑,打击暴力犯罪。
(刘姝娜)
【裁判要旨】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等情况,可以在作出裁判的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