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案 民事 保险合同 重大误解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2011)连民三初字第00409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张玉杰

张洪娟

代理律师:

杨如钢

马慧

法官解说
本案系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保险份数多,保险标的额较大,交纳保费数额也较大。从原告的知识层次看,只是一普通百姓,对于被告的保险险种的知识认识不多,只是听从于被告的业务人员的说法"此保险就同存款"。方式很简单,原告到期往被告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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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首部

判决字号: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2011)连民三初字第00409号判决书
案由:人身保险合同
诉讼双方:原告张某,女,1960年6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业者,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
委托代理人杨如钢,系辽宁一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葫芦岛市连山区中央大街嘉华大厦1303号。
负责人高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某,系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马慧,系辽宁兴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级:一审
审判机关: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员  张玉杰,书记员  张洪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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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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