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某诉连云港润良商贸有限公司等人身损害赔偿案 民事 人身损害赔偿 安全保障义务
案由:
公证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连民终字第1058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乙斌

谭晓春

应庆国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者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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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2011)港民初字第0754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连民终字第1058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金某(被上诉人),女,1929年1月23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本市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唐浩李建强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云港海通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被上诉人,以下简称海通公交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新浦区花果山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韩某,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连云港润良商贸有限公司(上诉人,以下简称润良商贸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新浦区郁州北路15号。
法定代表人黄某,董事长。
一审委托代理人许某,公司法务部职员。
二审委托代理人朱某、张某,该公司职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审判员:苏静
二审法院: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乙斌;审判员:谭晓春;代理审判员:应庆国;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8月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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