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某诉李某等赡养案 民事 赡养 赡养费
案由:
赡养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兴工法律服务所

文书字号: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2011)连沙民初字00027号
审理法官:

赫 牛

法官解说
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光荣传统。让每一个老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乐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现实生活中,子女不肯赡养老人,导致老人露宿街头、无衣穿、无饭吃、有病无钱医的现象时有发生。本案中,主要涉及以下争议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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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案由:赡养
诉讼双方:
原告时某,女,1940年8月17日生,汉族,市民,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
委托代理人魏连志,男,1947年4月12日生,汉族,系兴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
被告李某,男,1960年9月8日生,汉族,农民,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
被告李某1,男,1963年10月3日生,汉族,农民,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
被告李某2,男,1969年7月5日生,汉族,市民,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
委托代理人徐某,女,1970年3月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
审级:一审
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赫 牛
人民陪审员:沈欣  杨佳宏
审结时间:2011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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