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诉讼双方:
原告时某,女,1940年8月17日生,汉族,市民,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
委托代理人魏连志,男,1947年4月12日生,汉族,系兴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
被告李某,男,1960年9月8日生,汉族,农民,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
被告李某1,男,1963年10月3日生,汉族,农民,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
被告李某2,男,1969年7月5日生,汉族,市民,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
委托代理人徐某,女,1970年3月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葫芦岛市连山区。
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赫 牛
人民陪审员:沈欣 杨佳宏
二、诉辩主张
被告李某辩称,我父亲李某4于1978年去世,后我母亲改嫁到龙王庙村的张某家,2009年10月份张某去世,在老张家生活20多年。张某去世后我母亲把房产卖掉后便回到我妹子李某3家。就赡养一事我们也多次调解,并且村里也给我们调解过,我的意见是我们哥仨每月一轮,但原告不同意,非要求去老年公寓,因我们经济条件不好,所以一直没有调解成。
被告李某1辩称,我不是不赡养老人,并且村里也给调解过,而是我母亲要求去老年公寓,另外就现在我们的条件,没有能力支付每月200.00元赡养费。
被告李某2辩称,我们哥仨并不是不尽赡养义务,都愿意轮流赡养老人。
事实和证据
葫芦岛连山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原告时某与其丈夫李某4婚后生有三子一女,长子李某、次子李某1、三子李某2、女儿李某3。李某4于1978年病故。原告在其丈夫去世后第7年改嫁到龙王庙村张某家,张某原有一子二女(当时均已成家),原告与张某再婚后未生育子女。在改嫁后的1988年,原告与三被告共同协商立分家契约一份,内容为:立分家人李某李某1李某2弟兄三人研究决定,将家庭房产四间规李某2名下,永远为业,今后认何人不许在提房产之事,因此请中证人为证,立据证为凭,再大门西准许李某1盖房地捌米长×捌米宽,关于李某1以后房为止,这是经弟兄三人共同意见决定同意,根据研究规定以证为凭据,关于三人母亲后期之事,老母走到锦西老张家,张父先死,后母亲规回地号弟兄三人共同敬养。立此据为证。立证据人:李某、李某1、李某2,中人李某4、李某5,代笔人杨某,公元一九八八年七月廿十二日。三被告依协议分得了原告与李某4共同财产。2009年10月份张某去世,后原告将与张某共同房产一座以100 000.00元卖掉,原告分得卖房款62 500.00元后便将此款存入银行。原告每月另享有遗嘱费270.00元。2010年9月1日,原告因病入住葫芦岛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7天,花医疗费6 743.31元。
上述事实,有庭审陈述、分家契约、住院病案、医疗费收据、诊断证明等证据载卷为凭,经开庭质证,本院审查,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三、判案理由
葫芦岛连山区人民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被告李某、李某1、李某2作为原告时某的儿子,理应承担赡养义务。原告时某愿意与女儿李某3共同生活,三被告亦无异议,可以准许,三被告可适当支付赡养费。考虑原告每月尚享有遗嘱费270.00元,三被告可每月支付给原告赡养费100.00元。原告因病住院花费6 743.31元,因其自己尚有存款,可先由自己存款中支付,待其发生重大疾病,自己无力承担时,再由其子女承担。
四、定案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某、李某1、李某2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每人每月给付原告时某赡养费100.00元。
二、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三被告各承担33.33元。
五、解说:
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光荣传统。让每一个老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乐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现实生活中,子女不肯赡养老人,导致老人露宿街头、无衣穿、无饭吃、有病无钱医的现象时有发生。本案中,主要涉及以下争议问题:
一、赡养义务人道德意识弱化,法制观念淡薄,对案件诉至法院带有强烈的抵触情绪。
(二)农村经济状况相对较差,由于赡养人自身家庭负担较重,生活也有一定困难。
(三)分家析产引起的矛盾带来赡养纠纷,在分家过程中,由于受家庭经济状况及老人主观因素等影响,在财产分割上存在的一些争议产生日后赡养问题上的矛盾。
(四)农村的多子女现象引发赡养纠纷,法院受理的赡养纠纷基本上发生在多子女家庭,其原因在于多子女家庭中家庭关系比较复杂,易出现儿女之间、妯娌之间互相攀比、推诿,导致老人无人赡养的状况。
对策
一、要在农村中切实加强普法宣传教育,使农民了解并熟悉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
二、要充分发挥乡镇、村、居民委员会等基层调解组织的调解功能,切实加强乡镇、村、居民委员会调解组织的建设,从而及时化解子女之间、子女与父母之间的矛盾,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赡养纠纷案件的发生。
三、要加快建立与完善农村养老保障机制,有步骤推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尽快缩小城乡差距,实现从现有的“主要依靠家庭”向“家庭与社会养老并重”的农村养老保障机制,从制度上提供切实保障,让农村的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乐。
(赫牛)
【裁判要旨】被告李某、李某1、李某2作为原告时某的儿子,理应承担赡养义务。原告时某愿意与女儿李某3共同生活,三被告亦无异议,可以准许,三被告可适当支付赡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