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某1不服被告连城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许可案 行政行为;起诉期限;诉讼时效
案由:
行政许可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2011)连行初字第14号行政裁定书
审理法官:

王小龙

吴晖

江恒锋

代理律师:

陈永斌

法官解说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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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或裁定书字号: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2011)连行初字第14号行政裁定书
2、案由:土地行政许可。
3、诉讼双方
原告:傅某1。
被告连城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林某,代县长。
委托代理人陈永斌,连城县斌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傅某2。
第三人饶某。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省连城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小龙;审判员:吴晖、江恒锋。
6.审结时间:2011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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