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某1不服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登记案 利害关系;因果关系;合法权益
案由:
行政登记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2011)连行初字第6-1号行政裁定书
审理法官:

曹福祯

罗炳智

黄玉凤

代理律师:

陈永斌

林声瑞

法官解说
1、行政诉讼的起诉人应当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四条规定...
展开

(一)首部

1、案号
裁定书字号: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2011)连行初字第6-1号行政裁定书。
2、案由
不服林业行政登记。
3、诉讼双方
原告胡某1。
委托代理人陈永斌,福建斌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城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江某,职务县长。
委托代理人林声瑞,福建致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胡某2。
第三人罗坊乡富地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胡某3,职务村主任。
第三人胡某4,男,成年,汉族,住连城县罗坊乡富地村。
第三人胡某5,男,成年,汉族,住连城县罗坊乡富地村。
第三人胡某6,男,成年,汉族,住连城县罗坊乡富地村。
第三人胡某7,男,成年,汉族,住连城县罗坊乡富地村。
第三人罗某,男,成年,汉族,住连城县罗坊乡富地村。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曹福祯;审判员:罗炳智、黄玉凤。
6、审结时间
审结时间:2012年6月12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