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等诉杨某等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 民事 交通事故 人身损害赔偿
案由:
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再审
终审结果:
再审改判
文书字号:
(2011)通中民再终字第0022号
审理法官:

洪伟

张敏

吴汉军

法官解说
本案的审理经过一审、二审和再审。因交通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之债的性质是个人之债还是夫妻共同债务,在审理过程中存在较大的争议。一审法院、二审法院、江苏高院内部,以及本次提交南通中院审委会讨论时,均存在两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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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文号:(2008)启和民初字第0773号。
二审判决书文号:(2009)通中民一终字第0421号。
再审判决书文号:(2011)通中民再终字第0022号
2.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黄某,女,1976年12月19日生,汉族。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季某谕,男,2003年8月19日生,汉族。
法定监护人:黄某,系季某谕之母。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季某,男,1949年1月1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朱某,女,1945年5月2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杨某,女,1971年1月11日生,汉族,住启东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陈某宇,女,1994年1月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法定监护人:杨某,系陈某宇之母。
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陈某,男,1941年3月16日生,汉族,住启东市。
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汤某,女,1940年4月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
4.审级:再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陈美。
二审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任智峰;代理审判员:顾春晖;代理审判员:金玮。
再审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洪伟;审判员:张敏;审判员:吴汉军。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8年12月1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9年6月5日。
再审审结时间:2012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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