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判决书字号: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2011)通刑初字第265号刑事判决书。
诉讼双方:公诉机关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吴剑、马顺鸿。
被告人李某,绰号"超B",男,199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通海县。2011年7月21日因涉嫌抢劫罪被通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通海县看守所。
被告人吴某,绰号"猫川",男,199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一年级文化,农民,住通海县。2011年7月21日因涉嫌抢劫罪被通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通海县看守所。
辩护人普进飞、陈瑛,云南名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春红;审判员:马琼;人民陪审员:官学英。
(二)诉辩主张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吴某经事先预谋,于2011年7月20日晚,到通海县九街镇XX村吴××家黑网吧内,对在此处上网的周×无理纠缠并强行将其带至九街镇岔"XX营"路上,采取语言威胁、扇耳光等手段,强迫其到通海县城"西大街"农业银行取款机上取款后,抢走人民币现金200元;随后,被告人李某、吴某又先后到通海县城"城西小花园"、九街镇XX村吴××家黑网吧处,继续采取语言威胁、强拖硬拽等手段,分两次抢走周×的人民币现金50元和100元,共抢得赃款人民币350元。
(三)事实和证据
通海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吴某经事先预谋,于2011年7月20日晚,到通海县九街镇XX村吴××家黑网吧内,对在此处上网的周×无理纠缠并强行将周×带至九街镇岔"XX营"路上,采取语言威胁、扇耳光等手段,强迫周×到通海县城西大街农业银行取款机上取款后,抢走人民币200元,随后,被告人李某、吴某又将周×带到通海县城"城西小花园"继续采取语言威胁等手段,强迫周×交出人民币现金50元;之后,被告人李某在发现抢来的钱款丢失部分后,又与吴某回到九街镇XX村吴××家黑网吧处采取语言威胁,强拖硬拽等手段,再次强迫周×交出人民币现金100元。共抢得赃款人民币350元。
2011年7月21日,被告人李某、吴某主动到通海县公安局九街派出所投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抓获经过,证实了二被告人投案的事实经过;2、被告人李某、吴某的陈述,承认2011年7月20日对周×抢劫的事实;3、被害人周×的报案笔录及陈述,证实2011年7月20日被抢劫的事实及被抢的数额;4、证人张××的证言,证实看着其朋友周×被抢的事实经过;5、证人吴××的证言,证实在其开的网吧内,周×被强行索要钱财的事实;6、证人端××的证言,证实曾叫过李某帮其要上网费的事实,与李某供述相吻合;7、借记卡复印件及账户明细单,证实了周×于2011年7月20日分两次共取走300元钱的事实;8、病情证明,证实了周×被打的伤情;9、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李某指认抢劫的现场情形; 10、陈××的陈述及公安机关说明和相关嫌疑人的供述,证实被告人李某到案后,揭发他人罪行,经查证属证;11、户口证明,证实了二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四)判案理由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吴某以暴力、胁迫等方法抢劫他人财物之行为,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已构成抢劫罪。二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到案后,揭发他人罪行,经查证属证,具有立功情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法院决定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罪名、情节成立,予以确认。辩护人普进飞提出"本案事出有因,与其他抢劫案件不同"的辩护意见,因二被告人基于非法占有的故意,以暴力、胁迫的方法强迫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与其它抢劫并无明显不同,不予采纳;二辩护人提出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吴某所起作用是较小的辩护意见,因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所起作用是相互配合实施的,地位相对平等,也不予采纳。
(五)定案结论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一款、第六十七条一款、第六十八条一款、第六十二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吴某定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李某定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六)解说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八项情形中就包括了第(四)项: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也就是说,如果此案认定为多次抢劫,那么对二被告人适用的法定量刑幅度就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于"多次"的认定,应以行为人实施的每一次抢劫行为均已构成犯罪为前提,综合考虑犯罪故意的产生、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等因素,客观分析、认定。而一罪与数罪判断的标准,不能只看行为人有几个行为,或者有几个犯罪结果,也不是有几个目的,而是应该以犯罪构成要件为准则,符合一个构成要件为一罪,符合数个为数罪。本案中,二被告人基于要向被告人强行索要钱财的主观故意,采取暴力、胁迫等方法强迫被害人到取款机上取款并抢走被害人人民币200元,之后被告人不满足,继续将被害人带到"城西小花园"强迫周×交出人民币现金50元;此时,二被告人已实施了二个抢劫行为,但由于第二个抢劫行为是第一个行为的继续,因此只应认定为一次抢劫。
之后,被告人李某在发现抢来的钱款丢失部分后,又与吴某回到九街镇XX村吴××家黑网吧处采取语言威胁,强拖硬拽等手段,再次强迫周×交出人民币现金100元。此案虽然发生在同一天晚上,并且是对同一被害人实施抢劫,但事实上在第一次共抢到250元后,抢劫行为已结束,被害人也回到了九街镇XX村吴××家黑网吧,被告人李某发现抢来的钱款丢失后,再起抢劫犯意,与吴某一起回到XX村再次强迫周×交出人民币现金100元,二被告人再次的犯意,再次的行为,又符合了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又构成了一次抢劫。
因此,本案二被告人共有三个抢劫行为,而实际只实施了二次抢劫。
(杨春红)
【裁判要旨】对于"多次"的认定,应以行为人实施的每一次抢劫行为均已构成犯罪为前提,综合考虑犯罪故意的产生、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地点等因素,客观分析、认定。而一罪与数罪判断的标准,不能只看行为人有几个行为,或者有几个犯罪结果,也不是有几个目的,而是应该以犯罪构成要件为准则,符合一个构成要件为一罪,符合数个为数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