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等抢劫案 抢劫罪;多次;量刑
案由:
抢劫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2011)通刑初字第265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杨春红

马琼

官学英

代理律师:

普进飞

陈瑛

法官解说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八项情形中就包括了第(四)项:多次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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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判决书字号: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2011)通刑初字第265号刑事判决书。
案由:抢劫。
诉讼双方:公诉机关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吴剑、马顺鸿。
被告人李某,绰号"超B",男,199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通海县。2011年7月21日因涉嫌抢劫罪被通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通海县看守所。
被告人吴某,绰号"猫川",男,1993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一年级文化,农民,住通海县。2011年7月21日因涉嫌抢劫罪被通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通海县看守所。
辩护人普进飞、陈瑛云南名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级:一审。
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春红;审判员:马琼;人民陪审员:官学英。
审结时间:2011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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