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某等诉艾某等返还房屋案 返还房屋;物权登记;
案由:
赡养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1、 通海县人民法院(2011)通民一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白艳菊

师家勤

师家福

代理律师:

杨元

法官解说
本案是房价上涨后引发的案件,原、被告双方协商将原告的房改房的购房权利让给被告,被告出资购房后,出于对亲情的信任,被告一直没有要求对该房屋进行过户登记,17年后,随着房价的不断上涨,在利益面前,原本和谐的一家人为当初房改房享...
展开

(一)首部:

2、 案由:返还房屋
3、 诉讼双方
原告海某。
原告马某。
被告艾某。
被告孔某。
二被告人委托代理人杨元,名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4、 审级:一审、二审
5、 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白艳菊;审判员:师家勤、师家福
6、审结时间:2011年8月18日(因本案案情特殊,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了六个月的审限)。原告海某、马某不服上诉至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7日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了通海法院的一审判决。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