靳某交通肇事案 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后逃逸;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
案由:
交通肇事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2011)邢刑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刘桂明

王文平

何凯彬

法官解说
被告人靳某交通肇事后逃离现场又投案自首的行为能否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由国务院于1991年颁布,其中第七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当事人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必须移动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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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文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2011)邢刑初字第78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交通肇事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邢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宋建军。
被告人靳某,男,1968年4月25日生,汉族,群众,初中文化,邢台县。2011年4月1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邢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桂明;审判员:王文平;人民陪审员:何凯彬。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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