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某1等诉邢台县南石门镇皇台底村村民委员会案 民事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 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邢台申正法律服务所

邢台申正法律服务所

河北法众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邢台县人民法院
审理法官:

甄秋棠

尹同伟

武文霞

代理律师:

李豪新

法官解说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是否有权参与土地补偿款分配应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否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并依法登记为常住人口为标准。
是否有权参与分配土地补偿款,牵涉到广大农民切身利益。首先,经济高速发展对土地的需求与土地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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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邢台县人民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2011)邢民初字第280号
(二)案由: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三)诉讼双方
原告牛某1,男,196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邢台县。
原告周某,女,196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邢台县。
原告牛某2,男,198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邢台县。
原告牛某3,女,1987年8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邢台县。
原告王某(曾用名曹小娟),女,198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邢台县。
原告牛某4,女,2008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邢台县。
法定代理人牛某2,系牛某4父亲。
法定代理人王某,系牛某4母亲。
委托代理人魏克照,邢台申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贾焕存,邢台申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邢台县南石门镇皇台底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邵宝生,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豪新,河北法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审级:一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邢台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甄秋棠审判员尹同伟、武文霞
(六)审结时间:2011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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