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等诉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保险合同案 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条款效力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重庆市酉阳法律援助中心

重庆市酉阳法律援助中心

重庆渝鑫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一)重庆市酉阳县人民法院(2011)酉法民初字第00006号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赵华祥

法官解说
本案双方的争议焦点为刘某5是否系自杀及被告是否有权拒赔。一、对于刘某5系自杀,因有其亲属自认,应认定其系自杀身亡。二、被告是否有权拒赔。对于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法律规定自成立之日起两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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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二)案由:保险合同纠纷
(三)诉讼双方:
原告:刘某。
原告:刘某2。
原告:刘某3。
上列三原告法定代理人:李某,系三原告之母。
原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陈伟,重庆市酉阳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原告:刘某4。
原告:李某2。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袁向东,重庆市酉阳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冉某,该公司职工。
第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支公司。
负责人:秦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冉某,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赵华祥,重庆渝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审级:一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批组织
审判机关:重庆市酉阳县人民法院
审判组织:审判员:黄江
(六)审结时间:2011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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